楚雄州农民专业协会管理规定

日期:2013-10-31来源:转载点击:22418 字号: 手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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楚雄州科学技术协会 楚雄州民政局

关于印发《楚雄州农民专业协会管理规定》的通知

州科协字〔2007〕47号

 

 各县(市)科协、民政局,州属各农协会:

为规范我州农民专业协会(以下简称农协会)的建设与管理,促进农协会健康发展,州科协结合我州实际,制定了《楚雄州农民专业协会管理规定》。现将该《规定》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楚雄州科学技术协会 楚雄州民政局

二○○七年八月一日

 

 楚雄州农民专业协会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我州农民专业协会(以下简称农协会)的建设与管理,促进农协会健康发展,使农协会在加快农业产业化经营步伐,提高农民进入市场的组织化程度,在促进农业提质增效、农民增收、财政增长和农村经济、社会发展中更好地发挥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及《中国农村专业技术协会章程》,结合我州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楚雄州行政区域内农协会的组建、审批、登记和管理,应当遵循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的农协会,是指在农村家庭联产承包经营的基础上,为适应市场经济和农业产业化发展需要,由从事同类农产品生产、经营的农户,在自愿、平等、互利的基础上组织成立的一种“民办、民管、民受益”的群众性技术经济合作组织。它以市场为导向,以科技为支撑,以利益为纽带,以生产经营为基础,以推广科技、提高市场竞争力,增加成员收入为目的,在技术、资金、信息、购销、加工、储运等环节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发展。

第四条  楚雄州各级科学技术协会是同级农协会的业务主管部门,涉农部门、当地基层组织应积极配合,共同做好农协会的组建、管理、指导和服务工作。

第五条  农协会的组建应遵循以下程序:

    (一)由3人以上的带头人发起并成立协会筹备小组,制定协会《章程》草案,发放和收集会员入会申请书(表),填写自愿加入协会的农户花名册。

    (二)向科协提出成立协会的申请。申请时应提交下列材料:申请报告、办公场所证明材料、《章程》草案、下级科协的书面审查意见、协会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理事会成员候选人建议名单及其基本情况简介、会员花名册。

   (三)经科协审查批准后召开会员大会暨成立大会,大会应首先确认会员,通过《章程》草案,选举产生理事会成员。

第六条  审批和管理:

(一)农协会实行统一审批和分级管理的办法。州科学技术协会负责州级农协会的审批、指导和管理工作,县(市)科学技术协会负责本县(市)辖区内的农协会的审批、指导和管理工作,乡(镇)科协协助管理。

(二)成立前的筹建工作由同级科协和农协会筹备组或挂靠单位负责,组建后开展活动的指导和管理工作由各级科协和挂靠单位共同负责。

(三)各级科协在收到发起人或筹备组提交的成立申请和有关材料后,应当在20日内做出批准成立的批复,不同意成立的,应当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四)农协会的审批、认定条件:

  (1)符合我州各级党委、政府的产业发展思路和产业政策,符合农业产业化和规模化生产的要求,符合当地产业发展实际,市场前景好。

  (2) 会员人数达30人以上。

(3)有固定的办公和活动场所、组织名称、试验示范基地和必要的流动资金,有自己的品牌或优势产品。

   (4)具有一定的技术创新能力和市场营销能力,有一定基础的技术队伍和市场营销队伍。

(5)有独立民事主体资格,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七条  登记管理:

(一)楚雄州民政局是州级农协会的登记管理机关;各县(市)民政局是县(市)农协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门凭各级科协的批复文件,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和州民政局、州科协联发文件《关于认真做好农村专业协会登记管理工作的意见》(州民民字〔2004〕2号)的有关要求,对达到登记条件的农协会给予登记,对尚未达到登记条件的农协会,应允许其成立、存在和发展,待条件具备时再给予登记。

(二)对已登记的农协会,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要进一步加强对农协会的管理,并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逐步实行组织形式、人事管理、财务等单设,促进农协会健康发展;对尚未达到登记条件的农协会和新要求成立而又达不到登记条件的农协会,待条件具备时,再按《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州民民字〔2004〕2号文件的规定执行,未登记之前,仍由当地科协负责管理。

(三)农协会的登记管理应坚持以下原则:

(1)自愿原则。实行自愿登记,不搞强迫命令,暂未登记的不视为非法组织。

(2)符合条件原则。成熟一家,登记一家,不求数量,只求质量。

(3)积极引导原则。符合条件的鼓励其申请登记,不符合条件的积极引导,创造条件登记。

(4)民办、民管、民受益的原则。政府支持而不包办,协会实行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发展。

(5)便民原则。降低门槛、简化手续,力求方便群众。

第八条  各地在帮助农协会完善章程、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不断规范农协会管理方式、运作模式时,要严格执行下列政策规定:

(一)严禁在农协会内部开展任何形式的集资活动。

(二)农协会可跨行政区域吸收会员,由多数会员所在地或者骨干会员所在地的县(市)级民政部门进行登记。

(三)严格按程序选举协会的组织机构及其负责人。

(四)任何组织和部门不得向农协会乱罚款、乱收费。

第九条  农协会及其创建的实体开展活动应遵循的原则:

    (一)依法经营,依法纳税,诚实守信。

    (二)尊重知识产权,保守国家机密。

    (三)开展活动应不损害国家和他人利益及破坏生态环境。

    (四)严禁以协会名誉开展非法集资活动。

    (五)坚持民主办会,实行“民办、民管、民受益”和“入会自愿,退会自由”原则,不得强迫命令和行政包办。

    (六)严格按照程序选举和罢免协会负责人。

第十条  农协会可以通过收取会费、接受捐赠、开展服务或者承办政府委托事项取得报酬等途径筹措活动经费。农协会会费标准应当由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决定,并在章程中予以规定。农协会的经费收支情况应向本会全体会员公布。

第十一条  鼓励大、中专毕业生,企业下岗人员和城镇待业人员,退休、辞职专业技术人员及其它有志于从事农协会工作的人员创建、领建农协会。鼓励、支持农协会与大专院校、科研院所和有关企业联合进行资源开发、技术攻关,组建公司或其它联营形式的经济实体。

   第十二条  农协会在申请办理认定和生产经营活动中弄虚作假,违规违纪,损害国家、集体、群众利益的,由主管部门、登记管理机关责令其纠正,情节严重的予以注销,并通过有关部门取消其享受的待遇,追缴其非法所得,触犯法律的由司法部门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侵犯农协会经营自主权或者其它合法权益的,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十三条  凡在本行政区域内申请创建农协会,不受申请人户口所在地限制。

第十四条  农协会自行解散、被注销或者因其他原因终止的,应当由本级科协和民政部门依法注销,并报上级科协备案。

第十五条   本规定由楚雄州科学技术协会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2007年8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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