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月22日楚雄州科学技术协会第六届委员会
第二次全体会议通过)
根据《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章程》规定、省委省政府和州委州政府关于加强和改进科协工作的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楚雄州科学技术协会的实际,制定《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章程》楚雄州科学技术协会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楚雄州科学技术协会是全州科学技术工作者的群众组织,是中国共产党楚雄州委员会领导下的人民团体,是党和政府联系科技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是推动科学技术事业发展的重要力量。
楚雄州科学技术协会是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的地方组织,是云南省科学技术协会的组成单位和团体会员,是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楚雄州委员会的组成单位。
第二条 楚雄州科学技术协会的宗旨是: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团结和动员全州科技工作者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的思想,实施科教兴州战略、人才强州战略和可持续发展战略,建设创新型楚雄。促进科学技术的繁荣和发展,促进科学技术的普及和推广,促进科学技术人才的成长和提高,促进科学技术与经济的结合。反映科学技术工作者的意见,维护科学技术工作者的合法权益。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为提高全民科学素质服务,为科学技术工作者服务,推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和生态文明建设,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而努力奋斗。
第三条 楚雄州科学技术协会由州级学会、协会、研究会(以下学会、协会、研究会简称学会)和县市科学技术协会及基层组织组成。
县市科学技术协会由同级学会和下一级科学技术协会及基层组织组成。
第四条 楚雄州科学技术协会贯彻国家科学技术工作自主创新、重点跨越、支撑发展、引领未来的指导方针,弘扬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风尚,倡导献身、创新、求实、协作的精神,坚持独立自主、民主办会的原则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
第五条 楚雄州科学技术协会高举爱国主义旗帜,维护民族团结,促进祖国统一。
第二章 任务
第六条 开展学术交流,活跃学术思想,促进学科发展,推动自主创新。
第七条 组织科学技术工作者为建立以企业为主体的技术创新体系、全面提升企业的自主创新能力作贡献。
第八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和《云南省科学技术普及条例》,实施《全民科学素质行动计划纲要》,弘扬科学精神,普及科学知识,传播科学思想和科学方法,捍卫科学尊严,推广先进技术,开展青少年科学技术教育活动,提高全民科学素质。
第九条 反映科学技术工作者的建议、意见和诉求,维护科学技术工作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学术道德建设和学风建设。
第十条 组织科学技术工作者参与全州科学技术政策、法规制定和州级事务的政治协商、科学决策、民主监督工作。
第十一条 宣传、表彰、奖励优秀科学技术工作者和学会、科普先进工作者,举荐人才。
第十二条 开展科学论证、咨询服务,提出政策建议,促进科学技术成果的转化;接受委托承担项目评估、成果鉴定、参与技术标准制定、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和认证等任务。
第十三条 开展民间国际科学技术交流活动,促进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发展同国外的科学技术团体和科学技术工作者的友好交往。
第十四条 开展继续教育和培训工作。
第十五条 发展农民专业协会,开展骨干培训和示范建设等工作。
第十六条 兴办符合楚雄州科学技术协会宗旨的社会公益性事业。
第三章 会员
第十七条 州级学会是楚雄州科学技术协会的团体会员和组成单位。州级以下各级学会是同级科学技术协会的团体会员。县级以上科学技术协会发展团体会员。基层组织发展个人会员。
第十八条 团体会员的义务:
一、遵守《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章程》和本《实施细则》,接受本级科学技术协会领导,承担其委托的任务;
二、执行本级科学技术协会的决议和决定,开展符合章程规定的各项活动;
三、向本级科学技术协会汇报工作。
第十九条 团体会员的权利:
一、推选代表参加本级科学技术协会代表大会;
二、参加本级科学技术协会的活动;
三、对科学技术协会的工作提出建议和批评并进行监督;
第二十条 基层组织规定个人会员的义务和权利。
第四章 组织领导机构
第二十一条 楚雄州科学技术协会代表大会
楚雄州科学技术协会代表大会(简称代表大会)和它选举产生的楚雄州科学技术协会全体委员会议(简称全委会)是楚雄州科学技术协会的领导机构。
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由全委会召集。特殊情况下,可以提前或延期举行。
代表大会的代表名额和选举办法由楚雄州科学技术协会常务委员会议(简称常委会)决定,其代表经州级学会、县(市)科学技术协会、基层组织及有关方面民主协商产生。
代表大会的职权:决定楚雄州科学技术协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审议和批准全委会工作报告;选举产生全委会;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二条 楚雄州科学技术协会全体委员会议
楚雄州科学技术协会全委会每年举行一次,由常委会召集。
全委会委员在任期内因工作变动不能履行职责者,由原推荐单位或主席办公会议提出,经常委会批准,可予以变更。
全委会的职权:执行代表大会的决议;选举主席、副主席和常务委员,组成常委会;审议楚雄州科学技术协会年度工作报告;决定授予荣誉职务;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三条 楚雄州科学技术协会常务委员会议
全委会闭会期间,常委会领导楚雄州科学技术协会的工作,实施全委会确定的任务。
常委会成员在任期内因工作变动不能履行职责者,由原推荐单位或主席办公会议提出,经常委会批准,可予以变更。
常委会每半年举行一次,由主席召集,也可委托副主席召集,必要时可临时举行。
主席主持常委会工作,副主席协助主席工作。
常委会的职权:组织并监督本细则的实施;决定举行并召集全委会会议;执行代表大会、全委会会议的决议;聘请有关方面的负责人为楚雄州科学技术协会顾问;批准团体会员的接纳或退出;审议、批准全委会委员和常委会成员的变更或增补;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常委会的办事机构是楚雄州科学技术协会机关。楚雄州科学技术协会机关的日常事务由主席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第五章 州级学会
第二十四条 州级学会是指按照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依法在州民政部门登记的,自然科学、技术科学、工程技术及其相关科学的学科组建或以促进科学技术发展和普及为宗旨的学术性、科普性社会团体。
第二十五条 州级学会是楚雄州科学技术协会的组成单位和团体会员,业务上接受楚雄州科学技术协会的领导,执行楚雄州科学技术协会的决议,承担并完成楚雄州科学技术协会委托的任务,选举代表参加楚雄州科学技术协会代表大会。
州级学会在业务上接受相应的上级学会的指导。
第二十六条 州级学会会员代表大会每三至五年举行一次,决定学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审议和批准学会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制定、修改会章,选举新的理事会。
第二十七条 州级学会办事机构在理事会的领导下开展工作,行政上受学会挂靠单位的领导,接受民政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六章 县(市)科学技术协会
第二十八条 县(市)科学技术协会是县(市)党委领导下的人民团体,是楚雄州科学技术协会的组成单位和团体会员。
县(市)科学技术协会接受楚雄州科学技术协会的业务指导。
第二十九条 县(市)科学技术协会由同级学会和基层组织组成。
县(市)级学会业务上接受县(市)科学技术协会的领导和相应的州级学会的指导,行政上受学会挂靠单位的领导,接受民政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七章 基层组织
第三十条 乡镇科学技术协会(科学技术普及协会)、学校等事业单位科学技术协会、企业科学技术协会、社区科普协会、农村专业技术协会是楚雄州科学技术协会的基层组织,接受州、县(市)科学技术协会的业务指导。
第三十一条 基层科协组织的主要任务:
一、开展社会化科学技术普及活动,引导人民群众崇尚科学,抵制迷信,移风易俗,破除陋习,倡导科学健康的生活方式和文明节约的消费模式,促进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
二、组织和动员科学技术工作者积极参加学术交流和科学技术普及活动,推动形成讲科学、爱科学、学科学、用科学的社会风尚;
三、发展农民专业协会,开展农村实用技术培训和推广,引导农民树立科学发展理念,培养有文化、懂技术、会经营的新型农民,提高农民科学文化素质,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四、开展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科学技术活动,促进技术开发、技术转让,增强企业自主创新能力,促进以企业为主体的技术创新体系的建立;
五、反映基层科学技术工作者的建议、意见和诉求,维护其合法权益,促进其生活和工作条件的改善。
第八章 工作人员
第三十二条 州、县(市)科学技术协会机关对其工作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三十三条 州、县(市)科学技术协会所属学会对其工作人员根据其编制性质和管理的需要,执行相应的干部人事管理制度,参照挂靠单位有关的管理规定进行管理。
第三十四条 州、县(市)科学技术协会所属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按国家对事业单位的管理规定进行管理。
第三十五条 州、县(市)科学技术协会工作人员应热爱科学技术协会的事业,树立为科学技术工作者服务的思想,具有较高的政策水平和较广的专业知识、较强的组织和社会活动能力。
第三十六条 州、县(市)科学技术协会要加强对工作人员的培养和教育,有计划有组织地开展培训工作,提高工作人员的政治和业务素质。
第九章 经费及资产管理
第三十七条 经费来源:财政拨款;资助;捐赠;企事业收入;其他收入。
第三十八条 州、县(市)科学技术协会的经费、资产及国家和地方拨给科学技术协会的不动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和任意调拨;州、县(市)科学技术协会所属企业、事业的资产隶属关系不得随意改变。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楚雄州科学技术协会简称楚雄州科协。
楚雄州科学技术协会会址设在楚雄市。
第四十条 县(市)科学技术协会和基层组织可根据《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章程》和本《实施细则》制定实施细则。
第四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经楚雄州科学技术协会代表大会或全委会议通过实施。解释权属楚雄州科学技术协会。
主题词:科协章程 实施细则
报:省科协、张太原书记、李红民州长、邱江副书记、任锦云常委副州长、吴丽华副主任、王定梁副州长、何根源副主席、州委办、州人大办、州政府办、州政协办
送:本会常委、州级各有关部门
发:各县市科协、州级所属学(协)会
楚雄州科学技术协会办公室 2013年1月20日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