楚雄州《企业科学技术协会组织通则》实施细则

日期:2013-10-31来源:转载点击:26956 字号: 手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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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6月28日楚雄州科协六届二次常委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章程》、中国科协《企业科学技术协会组织通则》、省委省政府和州委州政府关于加强和改进科协工作的有关文件精神、《〈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章程〉楚雄州科学技术协会实施细则》,为规范企业科协组织,加强企业科协工作,提高企业员工科学素质,增强企业自主创新能力,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企业科学技术协会(以下简称“企业科协”)是指在国有、非国有、股份、合资等各类企业(公司)、经济开发区所属企业建立的科协组织。企业科协是中国科协和省、州、县(市)科协的基层组织,是企业科技工作者自愿组成的群众性组织,是企业党组织和企业决策层联系科技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是推动企业科技进步和技术创新的支撑力量,其工作业务接受所在地科协的指导。

第三条 企业科协的宗旨是:为企业自主创新和可持续发展服务,为提高企业员工科学素质服务,为企业科技工作者服务。

 

第二章 任  务

第四条 科协的主要任务:

一、围绕企业自主创新,积极组织开展“讲理想、比贡献”竞赛活动;

二、积极开展科学知识、科学技术、科学精神、科学方法普及活动;

三、积极开展学术交流、技术培训、科技咨询活动;

四、维护企业科技工作者的合法权益,倾听和反映企业科技人员的建议、意见和申诉,促进企业科技人员的职业道德建设;

五、关心企业科技人员的成长,参与协调其专业技术职称晋升评定及各类科技成果评奖工作,推荐并表彰奖励优秀企业科技工作者;

六、支持企业科技工作者加入全国性学会、省属学会、州属学会、县(市)属学会,善于组织其参加各级科协组织的活动,积极发挥自身协会团体优势,为促进企业科学发展服务;

七、负责管理企业专业技术学会(协会、研究会);

八、积极参与并协调企业员工《全民科学素质行动计划纲要》实施工作,推进企业文化建设,着力推动企业整体科学素质的提高;

九、积极发挥企业离休、退休、退岗、退养等科技工作者的作用。

 

第三章 会  员

第五条 企业科技人员、管理人员、高级技术工人,承认并遵守中国科协章程,由本人申请,经企业科协批准,即为会员。

第六条 企业科协会员有退会的自由。由本人提出申请,经企业科协批准,即可退会。

第七条 对触犯刑律、违反企业规章制度和不遵守中国科协章程、企业科协组织通则的会员,经企业科协决定,取消其会籍。

第八条 企业科协会员权利与义务:

一、遵守中国科协章程,遵守企业科协组织通则,执行企业科协决议,按时缴纳会费;

二、积极参加企业科协组织的各类活动,完成企业科协交给的任务;

三、积极参加上级科协、学会举办的学术、科普活动;

四、在企业科协内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五、对企业科协工作有建议权和批评权;

六、有申诉、诉求等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义务。

 

第四章 组  织

第九条 拥有15名(含)以上科技人员的企业,能独立开展工作和活动,可向所在地县(市)科协申请成立企业科协;州内重点企业可向州科协申请成立州级企业科协。

第十条 企业科技人员数量不足或其他条件暂不具备成立企业科协条件的企业,可按地域或同类产品企业联合申请成立企业科协,组成企业科协联合会。

第十一条 申请成立企业科协,应提交申请报告、制定符合自身企业特点的企业科协章程草案、会员审查资格、拟任负责人基本情况及班子组成情况等必要材料,经所在地县(市)或州科协批复,即可成立企业科协,并召开企业科协成立大会和选举产生企业科协委员会。

第十二条  企业科协必须以中国科协章程、企业科协组织通则和本实施细则为依据,制订本企业科协章程。

第十三条 企业科协须实行民主办会。其领导机构是企业科协会员(代表)大会,一般每三年至五年召开一次。在企业科协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企业科协委员会负责领导企业科协工作。

第十四条  企业科协会员(代表)大会的职责:

一、决定企业科协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二、制定和修改企业科协章程;

三、审议和批准企业科协委员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选举企业科协委员会委员;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 企业科协委员会的职责:

一、执行企业科协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企业科协主席、副主席、秘书长;

三、制定工作计划,审议工作(总结)报告;

四、组织开展各项活动;

五、组织召开企业科协会员(代表)大会;

六、审议决定委员免职和增补等人事任免事项;

七、决定其他事项。

第十六条 企业科协委员会由5-7名委员组成,委员通过企业科协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企业科协委员会设主席1人,副主席1-2人,秘书长1人,由企业科协委员会讨论通过,主席一般由企业领导担任。秘书长负责主持日常工作。

第十七条 企业科协根据工作需要,可设立分会(小组)、专业(工作)委员会等机构。

第十八条 企业应为企业科协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第十九条 企业科协出现下列情形之一,应当向所在地科协申请注销:

一、决定自行解散的;

二、所在企业解散、破产的;

三、由于其他原因终止的。

 

第五章 经  费

第二十条 经费来源:

一、企业拨款。按楚字[2012]31号文件“企事业单位要在经费上支持本单位科协开展活动,为科协开展工作创造良好的条件和环境”的规定把企业科协经费列入企业财务年度预算。

二、企业相关部门赞助;

三、会员会费;

四、企业科协自身的合法收入。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在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开发区、商贸区、科研院所、医院、学校及涉及自然学科事业单位成立科学技术协会,可参照本《实施细则》实施。

第二十二条 州、县(市)科协应按照此《实施细则》督促企业科协制定好企业科协章程。

第二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解释权属楚雄州科学技术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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